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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荣与陈真健、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陈真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511号原告:刘荣,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兰信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海,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真健,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刘荣与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陈真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刘荣负担。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宏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