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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淑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君,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强。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淑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简称兰州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淑君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2、申请人的诉讼时效未超过20年,其诉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辩论发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兰州军区总医院答辩称:本案医疗行为发生于1989年,手术距今已27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判根据“最长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淑君在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实施手术的时间是1989年7月,出院时间1989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淑君在2015年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原审判处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综上,张淑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淑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