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金秀芳、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金秀芳,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619号原告王晓峰,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金秀芳,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被告白光,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天一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诉被告金秀芳、被告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晓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0元,减半收取后由王晓峰负担2690.00元。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