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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平,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7民初1498号原告李若平,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阳水沟*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63********。委托代理人章芳卿,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裁决)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案款和诉讼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被告章伟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严溪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原告李若平诉被告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旺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芳卿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若平、被告章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若平诉称,2013年4月24日,被告章伟华因购买严溪安置房地指标付定金需要,向原告借款拾万元。事后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5年6月还款肆万元,后借故不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章伟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章伟华向原告李若平借款10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条,李若平现金拾万元正,此款作为买严溪安置住房地指标,暂付定金壹万元一个,共计拾个指标。(约400平方)为西三路店面)借款人:章伟华,2013.4月.24日”。2015年6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余款,被告均推诿拒绝偿还余款。本院认为,被告章伟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李若平,充分说明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款本金100,000元应予偿还。因被告已偿还4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的借款实为6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伟华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向原告李若平借的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章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旺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