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稣弟申请执行纳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稣弟,纳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稣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纳素,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张稣弟与被执行人纳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3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纳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纳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内资金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