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培清与济源市万舜旅游有限公司、焦作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清,济源市万舜旅游有限公司,焦作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236号原告李培清,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济源市万舜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林山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焦作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7号旅游商住楼商店3号。法定代表人王太,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负责人崔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培清诉被告济源市万舜旅游有限公司、焦作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李培清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