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民初6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春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6798号原告春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春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过多次查找,查无此人。本院经查证,被告张某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