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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争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争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胡争库,村民。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1350103-2.地址:咸阳市秦都区。负责人徐强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争库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争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其向张玉垫付的医疗费4562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5620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4562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胡争库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