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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玉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玉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272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委托代理人赵尚军,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太盟公司)与被告李玉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先锋太盟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李玉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地址不明确故上述材料无法送达。经本院查找后仍无法获知被告李玉强的具体地址,原告先锋公司亦无法提供被告李玉强的确切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公司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