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家源与被告郑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源,郑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151号原告:许家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拿口镇,。被告:郑读,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大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源与被告郑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许家源负担。审 判 长 危 艳人民陪审员 吴兴明人民陪审员 余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