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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家源与被告郑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源,郑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151号原告:许家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拿口镇,。被告:郑读,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大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源与被告郑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许家源负担。审 判 长  危 艳人民陪审员  吴兴明人民陪审员  余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