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3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6日,住正安县,务农。被告吕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3日,住正安县,务农。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郑 刚审 判 员 贺新轩人民陪审员 张吉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