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朴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朴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志刚。委托代理人金德。被执行人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胜杰。被执行人朴胜杰。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朴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997,338.05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15,9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朴胜杰承担补充责任,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同意被执行人延边特产实业有限公司延期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