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706号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70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2016年5月13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于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楼某住所,容留汪某吸食毒品。2016年5月11日、12日,被告人于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楼某住所,两次容留王某、唐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汪某等证言;被告人于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于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楼某住所,容留汪某吸食毒品。2016年5月11日、12日,被告人于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楼某住所,两次容留王某、唐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查询页面、情况说明等,证人汪某、唐某、王某证言,被告人于某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春艳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