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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高贤、陈铭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高贤,陈铭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327号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49060014-7。法定代表人方瑞忠,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寿宁信用联社南阳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龚丽琴,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寿宁信用联社南阳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张高贤,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出生,住寿宁县。被告:陈铭锋,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寿宁县。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高贤、陈铭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许志锋审 判 员  叶 春人民陪审员  许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圣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