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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张连群、赵曰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张连群,赵曰芝,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2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申请人张连群。被申请人赵曰芝。被申请人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学院路广电局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连群,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连群、赵曰芝、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连群、赵曰芝、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384.2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善国路东四季花园小区沿街10号营业房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连群、赵曰芝、滕州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384.2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善国路东四季花园小区沿街10号营业房房产一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