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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炯炯申请执行凡小胖、凡双喜、李小群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炯炯,凡小胖,凡双喜,李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郭炯炯,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凡小胖,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凡双喜,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乡,系被执行人凡小胖的父亲。被执行人李小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乡,系被执行人凡小胖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炯炯与被执行人凡小胖、凡双喜、李小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29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