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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西胜与吴西庆、王美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胜,吴西庆,王美英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271号原告:吴西胜,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西庆,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太康县。被告:王美英,女,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太康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西胜与被告吴西庆、王美英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西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西胜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西胜负担。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