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163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275090-0。法定代表人:唐志勇,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华,男,生于1988年4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