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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708号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85号。法定代表人:於菊玲,职务:总经理。被告:陶德,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