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添志与黄玉良、朱秀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添志,黄玉良,朱秀英,罗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150号原告:刘添志,男,汉族。被告:黄玉良,男,汉族。被告:朱秀英,女,汉族。被告:罗远辉,男,汉族。原告刘添志与被告黄玉良、朱秀英、罗远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添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添志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添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添志负担。审 判 长 谭松志审 判 员 王雪良人民陪审员 古美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惠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