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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9526-9),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7976-3),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负责人:庄传供,经理。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货款102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系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4年12月2日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至今尚未重整完毕。申请执行人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