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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兆前与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前,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前,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长安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6766-5。法定代表人:武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兆前与陈海鹏、陈吉洲、陈金花、武杰、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赔偿陈兆前各项损失94080.92元。但被执行人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