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自青与李琼玲、张桥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自青,李琼玲,张桥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宁自青,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云山村*组**号,联系方式1584299****。被执行人李琼玲,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魏家桥镇周家村被执行人张桥登,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仙槎桥镇贺家村菜家组241号宁自青申请李琼玲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自青于2016-4-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18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