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雪莉与王波、严阳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莉,王波,严阳春,屈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213号原告李雪莉,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波,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严阳春,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屈克全,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莉诉被告王波、严阳春、屈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波、严阳春、屈克全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波、严阳春、屈克全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 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元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