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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福麟与张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麟。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张福麟与被执行人张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45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