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福麟与张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麟。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张福麟与被执行人张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45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