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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与邯郸县博达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睿膨润土生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邯郸县博达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睿膨润土生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天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广汇物资有限公司,杜红霞,冀新其,杜焕霞,石磊,王欢,王永胜,任大伟,董天顺,侯增兰,董严严,刁志军,袁美娥,孙玉山,杜改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09号511号创鑫华城广场一层底商负责人:张常士,该行行长。被告:邯郸县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邢东堡村北。法定代表人:刁志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东睿膨润土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南城乡中央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董天顺,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天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79号融富中心A区2-1-17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广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杜红霞,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冀新其,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杜焕霞,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石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欢,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永胜,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任大伟,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董天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侯增兰,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董严严,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被告:刁志军,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袁美娥,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孙玉山,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杜改霞,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邯郸县博达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睿膨润土生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天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广汇物资有限公司、杜红霞、冀新其、杜焕霞、石磊、王欢、王永胜、任大伟、董天顺、侯增兰、董严严、刁志军、袁美娥、孙玉山、杜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