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新辉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辉,王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3092号原告:马新辉,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波,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蕾,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马新辉与被告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新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达成协议,由原告借给被告35,000元,约定2016年6月18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推拖不还。被告王蕾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马新辉与王蕾签订借条一份,约定王蕾向马新辉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8日。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抗辩意见,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支付宝汇款记录详情单,对被告借款事实应予确认,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新辉借款3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