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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常看与冯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看,冯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260号原告张常看,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冯小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小红的银行存款1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