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常看与冯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看,冯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260号原告张常看,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冯小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小红的银行存款1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