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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邓勤光、韦江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邓勤光,韦江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3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代表人:周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靖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仁武,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邓勤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韦江豪,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邓勤光、韦江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珠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