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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希贤、龚秀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希贤,龚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郑希贤,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龚秀英,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希贤、龚秀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希贤、龚秀英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龚秀英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希贤所有的闽FEA×××号汽车于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依法查封。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房产和国土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