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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廖占峰、廖丽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廖占峰,廖丽斯,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廖占峰,廖丽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095号原告: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富湾东路8号6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38802。法定代表人:郑锡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占峰,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廖丽斯,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高亭,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廖丽斯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同意追加廖丽斯为本案共同被告。2016年10月13日,原告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