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204号原告:张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五家村河北屯。被告:朱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五家村河北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