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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204号原告:张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五家村河北屯。被告:朱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五家村河北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