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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7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功岩,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执行人:王功岩。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王功岩、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53751.3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5375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