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7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功岩,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执行人:王功岩。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王功岩、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53751.3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5375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