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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国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郑国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03号原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308,组织机构代码57540864-8。法定代表人:章专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化,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