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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柯军与被执行人柯玉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军,柯玉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柯军,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柯玉开,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柯军与柯玉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交纳诉讼费2405元、交纳申请费17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