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5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宪高与高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宪高,刘爱花,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91号申请人张宪高,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韩炜,系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花,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成,男,1973年2月12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张宪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花驾驶的高成所有的鲁A1M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宪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花驾驶的高成所有的鲁A1M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