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宪高与高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宪高,刘爱花,高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91号申请人张宪高,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韩炜,系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花,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成,男,1973年2月12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张宪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花驾驶的高成所有的鲁A1M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宪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花驾驶的高成所有的鲁A1M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