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益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益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901号罪犯张益平,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壶关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益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止。2013年5月23日本院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404号裁定对张益平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33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益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政治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益平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益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益平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赵贵明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