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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水清与魏璞、魏璞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清,魏璞,魏璞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202号原告:刘水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莹,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璞。被告:魏璞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璞,系魏璞东近亲属。原告刘水清与被告魏璞、魏璞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水清、被告魏璞、被告魏璞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水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9日凌晨,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平川区锦丰园门口,为躲避路上行人,不慎与停靠在路边的被告的车辆发生剐蹭,致两车受损,原告给被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被告与原告约定,第二天车修好后,给原告返还10000元,但事后被告未给原告返还,且被告修车花费费用较小。魏璞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刘水清所撞的车辆甘DQ09**是魏璞东所有,当天出事故也是该车车主与原告人之间的碰撞纠纷,车主魏璞东也在现场。我与原告没有任何纠纷关系,只是他们双方协商处理完后,原告把赔偿款转入了我的支付宝账户内,由我支付给车主魏璞东。原告与魏璞东之间的协议是刘水清写的,魏璞东签了魏璞的名字。魏璞是魏璞东的哥。车辆修理费的票据我没有,总共花费28000多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甘DQ09**号车辆修理费实际为多少。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较小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主张车辆修理需花费28400元的事实有销货清单及人民法院调取的七里河区忠辉迪奥汽车修理部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赔偿协议事发当天就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以合法的形式取得原告给付的赔偿款,该事实双当事人均无异议。从七里区河忠辉迪奥汽车修理部的销货清单看,甘DQ09**号车辆的修理费应为28400元。该报价较客观。这份证据证明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合理合法的,并没有显失公平。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9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水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