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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谭小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刚,绰号“小刚”,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茶陵县人,家住茶陵县。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字[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谭小刚多次贩卖毒品给段某、谭某、彭某、陈某、李某等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份的一天,彭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小刚购买毒品,在茶陵县凤凰城附近,彭某从被告人谭小刚处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并支付谭小刚100元毒资;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段某在茶陵县东阳街觅你宾馆旁遇到被告人谭小刚,段某文被告人谭小刚是否有毒品出售,后在宾馆大厅内,段某从被告人谭小刚处购买100元钱的毒品,并支付谭小刚100元毒资;3.2016年3月15日下午,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小刚购买毒品,被告人谭小刚要求陈某到自己租住屋内来,后在租住屋内,陈某从被告人谭小刚处购买100元钱的毒品;4.2016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谭小刚在茶陵县东阳街精英港宾馆附近遇到谭某(绰号“飞仔”),谭某向被告人谭小刚求购毒品,被告人谭小刚从随身携带的毒品中卖了100元的毒品给谭某,谭某付给谭小刚100元毒资;5.2016年3月16日中午,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小刚购买毒品,并要被告人谭小刚将毒品送到茶陵县东阳街陈星宾馆。被告人谭小刚携带毒品来到宾馆后通知李某来取,李某随后安排段某到被告人处取毒品,并让段某交给谭小刚100元钱。2016年3月17日,茶陵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谭小刚租住房屋内查获并扣押了疑似冰毒0.18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上述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毒品扣押、称重相关照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以及证人段某、谭某、彭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谭小刚供述和辩解;株公物鉴(理化)字[2016]27号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刚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向多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小刚被动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小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系毒品类案件的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茶陵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依法查获并扣押的0.18克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谭小刚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及犯罪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 蓓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嘉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