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邓帅、谢影与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帅,谢影,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2143号原告:邓帅,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谢影,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谢影之夫。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586号祥成家园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2752638T。法定代表人:赵龙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帅、谢影与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帅及原告谢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帅、谢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538元。2、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二原告与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岳池县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55360元。合同约定以上交付房屋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如若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邓帅、谢影按约定履行了分期支付所购买房屋价款317000元,但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2016年7月4日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通知二原告接房,逾期交付房屋184天,二原告要求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二原告给付所购房屋尾款。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6日,二原告与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5536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第八条:逾期交房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10日内.......2、逾期超过1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邓帅、谢影按约定履行了分期支付所购买房屋价款317000元,但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2016年7月4日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通知二原告接房,逾期交付房屋184天,二原告要求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二原告给付所购房屋尾款,二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给付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尾款38686元。本院认为,原告邓帅、谢影购买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现原告邓帅、谢影按合同履行了给付房屋价款的义务,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向原告邓帅、谢影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交付房屋已逾期,原告邓帅、谢影要求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邓帅、谢影要求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逾期184天)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而按合同约定,逾期起算日应为2016年1月11日起,故原告邓帅、谢影所主张的违约金应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实际逾期174天)以人民币317000元(二原告已实际支付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其违约金为55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帅、谢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5516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嘉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