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3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伍,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余泽平,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