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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令芬与卢里的支付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令芬,卢里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722民督9号申请人张令芬,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申请人卢里的,男,1984年4月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申请人张令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称,被申请人卢里的于2016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18000元,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申请人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因此申请人张令芬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令芬向本院提交借条证实被申请人卢里的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令芬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卢里的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令芬偿还借款一万八千元。支付令申请费83元,由被申请人卢里的负担。被申请人卢里的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