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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2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毅。委托代理人邵永娣。被申请人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对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37×××80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被保全人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同等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交纳了同等数额的现金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37×××8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