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以东与被告张锦、冯彦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以东,张锦,冯彦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342号原告:杨以东,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代理人:姜宁宁,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见龙,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冯彦光,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以东与被告张锦、冯彦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锦、冯彦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以东撤��对被告张锦、冯彦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以东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