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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义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义刚,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782号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荷花一区21幢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丁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义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敏,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义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义刚、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何义刚、张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何义刚、张敏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何义刚、张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何义刚向原告立据借款3万元,借条上未注明归还期限,后该款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何义刚立据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归还。何义刚一直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何义刚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何义刚、张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何义刚、张敏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义刚、张敏欠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义刚、张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