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孟宪东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宪东,男,1968年4月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孟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孟宪东、于某某(另案处理)在牡丹江市牡丹会饭店吃饭后,在牡丹江市太平路南市街街口处乘坐由关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孟宪东、于某某二人因去向问题与关某某发生争执,关某某将出租车行驶到东四条路长安街与牡丹街之间东侧街口停下,并问到“你俩到底去什么地方”。此时,孟宪东又开始辱骂关某某,后孟宪东从车上下来,将关某某从车里拽出,用自己携带的黑色折叠雨伞打击其头部数下,接着又对其拳打脚踢。经鉴定,关某某头皮创口及多部位擦划伤均评定为轻微伤。之后孟宪东、于某某二人离开现场向道西走去,关某某在后面跟随。牡丹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将警情派至长安分局要求立即出警,并呼叫东安分局夜间路面巡逻民警闫某某、高某某到现场先期处置。闫某某、高某某在东四条路牡丹街和长安街之间道西将孟宪东、于某某二人拦住,民警表明身份后让二人配合调查,二人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说“妈的管你们什么事,给老子滚开”。在民警高某某欲控制孟宪东时,孟宪东将其摔倒在地。此时,长安分局民警张某某、张某甲驾驶警车也赶到现场,在民警询问事情经过时,孟宪东不听劝阻又对关某某猛踢一脚,张某某、张某甲为保护关某某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口头警告孟宪东的行为无效后欲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并将其按倒在地。此时,在一旁的于某某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对孟宪东说“和他们干,整他,整”,于某某的行为致使孟宪东不配合民警,并且对民警谩骂撕扯。由于现场混乱,民警张某某立即打电话通知值班大队长卢某到现场进行支援。后卢某、蔡某某赶到现场用手铐将孟宪东扣住后又一次口头警告二人,孟宪东、于某某对民警的警告置之不理,拒不配合。随后卢某拨打110指挥中心电话请求警力支援。之后民警张某甲将于某某带到警车内后排位置并与驾驶员蔡某某将其控制,卢某、张某某将孟宪东也带至车内后排位置,在警车内,于某某继续和民警撕扯并威胁民警说“你们不整死我,我就整死你们”。孟宪东也极力反抗、谩骂民警并踹踢车门,坐在前排位置的卢某回身用右手按住孟宪东的头部,将其按在座椅靠背上。此时,孟宪东上去用嘴咬住卢某右手无名指,并将卢某的手指前端咬断。经鉴定,卢某右手环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民警将孟宪东强行带下车后带至另一辆警车内将其带回长安分局办案区。26日凌晨,民警在警车前排副驾驶车座的缝隙中发现了卢某的断指。另查明,2015年11月5日,孟宪东家属与受伤民警卢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1月10日,孟宪东家属与受伤司机关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关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当日履行。2016年9月2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孟宪东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宪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出警及抓获经过,孟宪东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出警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出租车及雨伞照片,牡丹江市骨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张某甲、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关某甲、肖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卢某、关某某的陈述笔录,孟宪东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东无视国法,饮酒后在明知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执法民警身体受到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孟宪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孟宪东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从重处罚。孟宪东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孟宪东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宪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