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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314号之一

付玉莲、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玉莲,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付玉莲,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1475728。

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玉莲与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