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温朝东与黄振粦、王素玉、黄家兴、黄芳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朝东,黄振粦,王素玉,黄家兴,黄芳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温朝东,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振粦,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王素玉,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家兴,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芳婷,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朝东与被执行人黄振粦、王素玉、黄家兴、黄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振粦、王素玉、黄家兴、黄芳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振粦、王素玉、黄家兴、黄芳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2649.1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