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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小兰邓建良肖时雨邓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兰,邓建良,肖时雨,邓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485号原告:杨小兰,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建良,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时雨,女,1955���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小兰与被告邓建良、肖时雨、邓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邓建良、肖时雨共同偿还她借款55万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邓源对2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邓建良与被告肖时雨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经营苗木急需资金向她借款,她也想扶持被告邓建良、肖时雨,于2014年11月11日、2015年5月3日、2016年3月26日分三次借给被告邓建良、肖时雨60万元,由被告邓源对其中20万元作担保,被告邓建良、肖时雨以苗木列抵偿还了5万元,余款55万元一直无力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肖时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韶军审 判 员  殷 郑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