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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茆学建与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学建,杨超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32号原告:茆学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茆学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茆学建负担。审 判 长  韩秋萍人民陪审员  郭永强人民陪审员  贾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