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茆学建与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学建,杨超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32号原告:茆学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茆学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茆学建负担。审 判 长 韩秋萍人民陪审员 郭永强人民陪审员 贾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翠慧 关注公众号“”